秦皇岛市旅游局关于返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的通知
各旅行社:
根据《旅行社条例》、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》、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》和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》的有关精神,我局决定向全市各旅行社返还质量保证金的利息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办理时间
2010年3月22日—2010年5月22日
二、返还范围
全市国内旅行社
三、申请程序
请各旅行社的法人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、旅行社帐号、收款收据到市旅游局财务室办理保证金利息返还事宜,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。(备注:企业法人曾经作过变更的旅行社,需要原法人一起来办理返还手续或者提供原法人的书面放弃证明。)
联 系 人:孟昭铁、王岩、薛昆
联系电话:3661012、3661015
特此通知。
秦皇岛市旅游局
2010年3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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